过度“美化”的求职简历 至正-法官札记173
来源:网络 时间:2025-06-02

  同年12月25日■■■,策划公司向赵某某出具解除通知书★■■◆★◆,以赵某某工作履历不真实等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禄不期社◆◆★★■,期在信忠”◆★◆◆★,个人职业发展的根基永远深植于真实诚信的土壤。求职者在撰写简历时◆◆★■,应当以真实个人经历为准绳,不得虚构事实,隐藏真实的职业轨迹。即使依靠“造假”换取了短暂的收获,但这也将成为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旦降临则会毁掉整个职业生涯。用人单位也应理性对待★★◆“美化”简历行为,对于合理“美化”者,不得随意开除;对于过度“美化◆★”构成“造假◆◆★◆”者,应完善背景调查机制★◆■■,依法依规行使用工管理权。

  诚信是构建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石,也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基本遵循。在求职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求职者对简历进行包装无可厚非,但是简历“美化”与“造假”往往仅一线之隔★★★◆◆★。

  策划公司认为,公司在年底评估中发现赵某某的工作能力和表现与其履历存在较大差异,于是便通知赵某某提供社保缴费凭证,并明确告知了社保缴费情况的查询途径,但赵某某拒不提供。这一行为违反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理由正当■★,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者的工作经历或履历是用人单位初步了解劳动者的能力★★◆■◆■、经验并考量劳动者与招聘岗位是否匹配的关键因素,是双方能否达成订立劳动合同目的的前提,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对此负有如实说明的法定义务★■◆◆。

  我们对照了赵某某的履历表和社保缴费记录◆★★,发现履历表中所填写的◆■■■◆“S公司”工作时间为2年6个月,但其在S公司的社保缴费记录却仅有1年;履历表载明其在“Y公司”处工作3年3个月★◆★,但该时段的社保缴费记录却显示,赵某某的社保仅10个月由Y公司缴纳、其余时间则由其他3家不同的公司缴纳◆★◆;履历载明其在■■★“O公司◆■★”处工作1年,但社保缴费记录却显示该期间社保同样由3家不同公司缴纳◆★★★◆◆。

  合议庭经过评议,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策划公司以赵某某履历表造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2022年12月5日,赵某某入职某策划公司,担任美术指导一职。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22年12月5日至2025年12月4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至2023年6月4日,赵某某月工资为18000元。

  赵某某认为,策划公司在其任职一年且试用期通过后再核实其过往履历并不合理。既然他已经通过试用期,说明已经达到公司所要求的录用条件■★★◆■。赵某某还提出,他确实曾在履历表上所填写的三家公司任职,自己仅仅是对履历进行了一些美化和修饰,并非造假■■★★,故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在求职的过程中,个人简历作为★■■“敲门砖”,是用人单位了解求职者最有效的途径之一。一般而言,为了提高求职成功率■★★,求职者会对简历进行美化。但若没有掌握好美化的度,那么■◆“美化”与“造假■◆”往往仅一线之隔。近日★★◆■★◆,我参与审理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就是因过度美化简历而引起的★■■★★。

  合议庭认为,对履历表所载的2015年至2022年七年工作经历,赵某某未能提供任何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提供的社保缴纳记录也与履历表所载严重不符。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赵某某入职所填履历内容已远超出合理美化的范畴★■■★★◆,一审法院认定策划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理由正当■■★、无需支付赵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最终★◆★■★■,我们驳回了赵某某的上诉请求■■★◆。

  同日,赵某某向策划公司提交了一份员工履历表,在工作经历一栏填写★◆■:2015年8月至2018年2月,在★■■“S公司”担任视觉设计;2018年4月至2021年7月■★★★◆,在“Y公司★★”担任视觉设计;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在“O公司”担任资深设计。该表最后一栏载明★◆■“本人在该履历表中所填写的一切均属实且准确。如有隐瞒或虚报■◆★◆■★,无论何时查实,均属于严重违纪情况◆★。本人自愿接受立即解雇之处分■■◆■,且不要求任何经济补偿。本人授权调查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赵某某在该表格上签字确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的社保缴费记录与其履历表中工作经历所载时间严重不符,属于提供虚假履历。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有如实说明的义务◆■◆◆。赵某某未如实填写工作履历表,违反其负有的如实说明法定义务和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也违反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策划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理由正当,故驳回了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通常来说,■◆◆★“美化”是求职者基于真实的工作经历,通过优化文字表达的方式突出优势或弱化短板,但不虚构事实■◆,一般而言并不违法。“造假”则是编造实际不存在的学历、职业资质、工作经历等内容,实现误导用人单位的目的,其本质是虚构事实,属于违法行为。在劳动法中★◆◆★■,对于简历“造假”者■■◆◆■,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若因简历“造假”而导致用人单位产生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主张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12月19日■★★,策划公司向赵某某出具通知书,载明◆■★■“经年底评估,您的工作情况与公司要求不符,工作能力与简历描述不能匹配”,并要求赵某某在12月20日前提供可以证明履历表所载三段工作经历的社保缴费凭证,逾期未提交的■◆◆★■★,将视为不能证明履历真实性■◆。但赵某某逾期未予提交。